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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金德信烫金材料商行与陈木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金德信烫金材料商行,陈木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942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金德信烫金材料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西区创建路12号地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024752A。投资人:蒙丽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坤,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木文,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13层整层、14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81885423U。负责人:唐德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萍、吴丽珊,均为公司员工。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金德信烫金材料商行诉被告陈木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南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款34452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陈木文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31日16时40分,被告陈木文驾驶粤X×××××号轻型货车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西大道溶州入口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与石火东驾驶的粤T×××××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6月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木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因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请诉讼。被告平安保险南海公司辩称,一、涉案车辆粤X×××××号小型普通客车该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险保险期限内。二、损失项目:1、原告的诉请维修费31830元是全损的,不是修复。2、原告未证明车辆已经报废。3、涉案车辆是二手车,如果评估价值高于原告购买时的价格,不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4、评估费1632元、过磅服务费200元非直接损失,不予认可。5、拖车费790元。有发票290元的予以认可,500元无有效发票证明不认可。6、不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5月31日16时40分,被告陈木文驾驶粤X×××××号轻型货车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西大道经溶州入口对开路段(自北向南方向)时,与石火东驾驶的粤T×××××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6月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木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粤X×××××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名下的号牌为粤T×××××轻型仓栅式货车被交警部门拖至保管场进行过磅、勘查,原告支出拖车费790元,过磅服务费200元。2016年8月18日,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T×××××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损失鉴定(价格评估),认定该车损毁严重,修复费用需45125元,大于该车现时价值32790元。建议报废处理,并认定该车损失价值31830元(已经扣除残值960元)。原告因此次鉴定(评估)支出费用1632元。被告平安保险南海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粤T×××××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残值不予主张,同意由原告办理报废。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报废手续。2017年9月27日,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证明粤T×××××轻型仓栅式货车已经办理报废。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收到中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支付该报废车收购款174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而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责任比例、损失范围、赔偿顺序。一、责任比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该案交通事故由被告陈木文驾驶负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二、损失范围(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1、车辆。有价格鉴定为31830元。2、拖车费。有发票及收据证实790元。3、过磅服务费。有收据证实200元。4、评估费。有发票证实1632元。1至4项合共34452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无)三、赔偿顺序受害人的损失,先在交强险中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再在商业保险中赔付,还有不足部分最后由责任人赔付。因本案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述赔偿项目总额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34452元。因保险公司已经足额赔偿。被告陈木文无需向原告赔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庭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金德信烫金材料商行赔偿交通事故损失34452元(直接汇入原告收款账户:户名中山市小榄镇金德信烫金材料商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西苑路支行,账号44×××18)。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元(原告己预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育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敏钻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