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赵光烈、韩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赵光烈,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南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735475106。负责人张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林,该支行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赵光烈,男,生于1972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韩敏,生于1970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赵光烈、韩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能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