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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34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宁陵县。被告陈某(陈某懂),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宁陵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10月17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经催交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