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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子超与新田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超,新田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1207号原告:陈子超,女,汉族,2012年4月13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法定代理人:唐竹庄,女,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湘雄,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庆,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田县妇幼保健院,住新田县龙泉镇前进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美荣,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思施,女,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春,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子超与新田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陈子超以正组织新的证据为由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宣判前,原告陈子超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5元,减半收取5902.5元,由原告陈子超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胜审 判 员  邝小勇人民陪审员  廖新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彩云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