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庆林、陈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林,陈骞,王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林,男,1970年8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个体户,住水城县。被执行人陈骞,男,1990年1月8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系六盘水市档案局工作人员,住水城县顺场乡顺场街上,现住水城县。被执行人王希,女,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钟山区人,系水城县档案局工作人员,住钟山区南环中路180号705室,现住水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林与被执行人陈骞、王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庆林与被执行人陈骞、王希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庆林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116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陈骞、王希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庆林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