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6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牟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牟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被执行人牟晶,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执行人牟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鲁0686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86执61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