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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刘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地址黑山县黑山镇。负责人孙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新立屯镇。被执行人杨某,女,1983年5月13日生,现住黑山县新立屯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利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