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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9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9650号原告:柴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柴某某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绥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存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