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9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9650号原告:柴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柴某某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绥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存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