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丽娟与姜小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娟,姜小奎,严林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3935号原告:朱丽娟,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勉,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小奎,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第三人:严林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义丰镇红星村一组156号。原告朱丽娟诉被告姜小奎、第三人严林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朱丽娟负担。审判员 吴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