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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鹏与龙显琴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鹏,龙显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邱鹏,男,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龙显琴,女,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鹏与被执行人龙显琴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龙显琴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邱鹏2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