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3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月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月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3692号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雅儒路西四巷6号。法定代表人:林宇,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韦瑞穆,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罗庆莲,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月琴,女,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月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的物业费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