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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红霞、凡春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凡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凡春芳,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王红霞诉凡春芳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