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韩国忠与前郭县义和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忠,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义和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801号原告:韩国忠,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义和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法定代表人:崔东航,系经理。韩国忠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义和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韩国忠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国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减半收取312.5元,由韩国忠负担,剩余312.5元由本院退还给韩国忠。审 判 长 刘洪侠人民陪审员 孙英会人民陪审员 关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岩—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