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杨永祥,田礼刚,李福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4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文江镇同心村。法定代表人:杨永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友,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38、40、42号。负责人:李峥嵘。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骏毅、倪国栋,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锦盛路138号2楼1号。法定代表人:XX。原审被告: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文江镇同心村。法定代表人:杨永祥。原审被告: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高县文江镇同心村沱田。法定代表人:田礼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呈麟,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杨永祥,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审被告:田礼刚,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审被告:李福全,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支行及原审被告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腾龙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宜宾金腾祥商贸有限公司、杨永祥、田礼刚、李福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良谷审判员 任文磊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