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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任志忠与冯亚东、闫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忠,冯亚东,闫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忠,男。被执行人冯亚东,男。被执行人闫彩香,男。申请执行人任志忠与被执行人冯亚东、闫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682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冯亚东、闫彩香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任志忠支付所欠借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案件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亚东、闫彩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冯亚东、闫彩香在银行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冯亚东、闫彩香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钱数见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2900041710303)。三、冻结被执行人冯亚东、闫彩香在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