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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承建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承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16号罪犯梁承建,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承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所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5月21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梁承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梁承建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承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梁承建共获得表扬8个。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承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承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9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