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宁区雕庄亿生建材商行、邱正远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宁区雕庄亿生建材商行,邱正远,范玉凤,邱赛香,苏为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财保122号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玉玲,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宁区雕庄亿生建材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中吴大道699-1号东南陶瓷商城东展厅A22号,组织机构代码L3247201-3。经营者:邱正远,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申请人:邱正远,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申请人:范玉凤,女,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申请人:邱赛香,女,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申请人:苏为站,男,195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宁区雕庄亿生建材商行、邱正远、范玉凤、邱赛香、苏为站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资信为本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天宁区雕庄亿生建材商行、邱正远、范玉凤、邱赛香、苏为站名下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申国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