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红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491号原告: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被告:李红霞。原告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观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