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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戴瑞祺、杨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瑞祺,杨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3446号申请人:戴瑞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显康、张镜科,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杨远亮,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申请人戴瑞祺诉被申请人杨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戴瑞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远亮名下位于惠东县xxxx的两处房产(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xxxxxxx号,房屋编号xxxxxxxxxx)的房产进行查封,查封限值为1000000元。申请人戴瑞祺以担保人古某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xxxx(权属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瑞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远亮名下位于惠东县xxxx的两处房产(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xxxxxxx号)的房产,查封价值限额100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古某名下位于惠东县xxxx((权属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上述第一项被查封房产由被申请人杨远亮负责监管,第二项被查封房产由申请人戴瑞祺及担保人古某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柯新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邹远青书 记 员 李瑞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