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宝顺、陈秀敏等与德州四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顺,陈秀敏,德州四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505号原告:杨宝顺,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原告:陈秀敏,女,汉族,1971年7月29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筠,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德州四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经济开发区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建龙,总经理。原告杨宝顺、陈秀敏诉被告德州四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宝顺、陈秀敏于2017年10月18日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顺、陈秀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顺、陈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宝顺、陈秀敏负担。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宝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