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占奇与李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奇,李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843号原告:李占奇,男,生于1955年4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李丽,女,生于1987年6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奇与被告李丽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李占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占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占奇承担。审 判 长 海洪泽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夏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