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占奇与李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奇,李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843号原告:李占奇,男,生于1955年4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李丽,女,生于1987年6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奇与被告李丽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李占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占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占奇承担。审 判 长  海洪泽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夏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