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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富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63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被执行人:陈富华,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富华犯诈骗罪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富华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移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晋江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梅影审 判 员  陈建宇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