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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李灿武与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武,陈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2242号原告:李灿武,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陈富,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原告李灿武诉被告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灿武诉称:2017年2月2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李灿武借到1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率每月2%,利息共2000元/月(本息合计1400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起2017年3月23日前一次性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17��2月23日晚在春湾镇唐人湾投资公司出具借据一张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7年3月23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至今一直没还款项及利息。后来向被告催讨借款联系不上,手机关机。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外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另案原告吴秀霞已向阳春市公安局报案,该局已于2017年5月15日对陈富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灿武的起诉。原告李灿武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9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邱 明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昭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