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与吴立娟、陈七十三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吴立娟,陈七十三,哈斯高娃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2民初3107号原告: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锡林浩特市众力如意园底商。负责人:娴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玲,女,满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员工,现住址锡林浩特市紫藤花园东区。被告:吴立娟,女,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凡普金科信贷员,现住址锡林浩特市。被告:陈七十三,男,蒙古族,1949年12月27日出生,无职业。被告:哈斯高娃,女,蒙古族,1946年9月15日出生,东乌旗蒙中退休教师,现住址同上,与上述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我爱家中介)诉被告吴立娟、陈七十三、哈斯高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我爱家中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立娟三倍赔偿原告的服务佣金7500元。2、判令被告陈七十三、哈斯高娃赔偿原告的服务佣金费2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1、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经过实地查看,促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为被告提供了推荐房源、议价等必要且充分的居间服务。应付给居间方房屋成交价的1%服务佣金。由于买房人吴立娟手头紧,当时未收取服务佣金并承诺几日后付给居间方,直到2017年4月17日一直未付。2、《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看房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被告不得与原告介绍的房源私下交易。被告吴立娟经过原告的推荐并实地查看涉案房产,通过居间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无视房产经纪人的劳动成果、私下与被告陈七十三、哈斯高娃联系并完成交易,明显违反协议约定,甩掉居间方恶意逃避中介费(服务佣金)。期间,原告勤恳为其解答房产方面的咨询,为被告服务大半年,最终被告为了一己私利干脆一跳了之,是典型的跳单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恳请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公正裁决。被告吴立娟承认,通过原告介绍相中此房,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付了定金5000元。辩称,我们钱紧张就没有交付佣金,我说等贷款下来就给,但是我老公是黑户不能贷款,所以原告说此房屋就不能买了,告诉我们你们假离婚,但是我老公不同意,就解除了协议。后来房东另找一家中介公司办理了贷款,贷款批下来后签订了协议交了中介费。被告陈七十三辩称,我们将相关证件给了原告,签订的合同,且约定我们不出中介费。签好合同后说被告吴立娟的丈夫银行有污点不能贷款,就解除了协议,当场就撕掉了合同,退还了定金。我们找别的中介办理了贷款,被告吴立娟将中介费都给了他们。而原告还支招让被告吴立娟假离婚这事我不赞成等。被告哈斯高娃辩称,原告是承认我们解除约定的事等。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9月27日被告吴立娟与被告哈斯高娃、陈七十三经过原告我爱家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并预付了定金5000元,约定吴立娟购买哈斯高娃、陈七十三坐落在锡市旧区紫藤花园东小区3号楼3单元3楼302室89.79平米房产,总价25万元,付款办法银行按揭贷款等。吴立娟、哈斯高娃、陈七十三及居间方经理苏利平签字,加盖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公章。合同签订后,因原告我爱家中介未能给被告吴立娟办理按揭贷款事宜,还给吴立娟提供办理假离婚手续等虚假信息,吴立娟无力支付现金又不愿接受办理假离婚手续,就与哈斯高娃、陈七十三双方又到原告我爱家中介所撤销了合同,哈斯高娃、陈七十三将5000元定金退还了吴立娟。后,被告哈斯高娃、陈七十三又经过另外一家房屋买卖中介公司,给吴立娟办理了房屋买卖按揭贷款,双方完成了该房屋交易。2016年9月(具体日期不明)以被告吴立娟为甲方填写了原告方提供的填充式的《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看房确认书》,标注看房详细地址为,紫藤花园东小区3号楼3单元3楼302室89.79平米,看房约定栏标明:1、甲方确认以上所带看房屋为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提供的房源,甲方包含与其有关的第三人未经丙方许可不得与乙方单独接触私下成交,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该房屋委托出售价3%的违约金。2、签订此确认书后丙方无偿为乙方提供购房客户,并带客户看房,解释购房法规及协助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乙方不得与丙方所介绍的购房客户单独接触私下成交,否则应一次性支付丙方应得代理费的三倍金额作为赔偿。若甲方私下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个人与丙方推荐之物业业主私下成交,仍需承担该房屋委托出售价3%的违约金。3、经丙方带看成功,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同时,甲乙各方一次性向丙方支付房屋成交价1%服务费。4、甲方如在丙方所看房源在其他中介公司或第三人处购买,丙方有权叫其承担该房屋委托出售价3%的违约金。甲方吴立娟、丙方娴娴签字,加盖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公章。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我爱家中介提供给被告吴立娟的”确认书”约定,吴立娟签订此确认书后原告无偿为乙方提供购房客户,并带客户看房,解释购房法规及协助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因原告未能给被告吴立娟办理按揭贷款事宜,未能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三方撤销了原购房合同。被告哈斯高娃、陈七十三作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原告我爱家中介提供给被告吴立娟的”确认书”是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该确认书标明的”若甲方私下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个人与丙方推荐之物业业主私下成交,仍需承担该房屋委托出售价3%的违约金;甲方如在丙方所看房源在其他中介公司或第三人处购买,丙方有权叫其承担该房屋委托出售价3%的违约金”等条款,将其一方意见强加给客户认可,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其并收费属于无效条款。同时,原告我爱家中介给客户提供”办理假离婚手续”等虚假信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综上,原告提出的被告吴立娟三倍赔偿原告服务佣金及被告陈七十三、哈斯高娃赔偿原告的服务佣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锡林浩特市我爱家中介服务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乙拉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振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