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书功诉刘长松、丁金凤、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功,刘长松,丁金凤,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3426号申请执行人:赵书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长松,男,汉族。被执行人:丁金凤,女,汉族。被执行人: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东辉。赵书功诉刘长松、丁金凤、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长松、丁金凤、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兵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