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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昕与无锡市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昕,无锡市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4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昕,男,194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昕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苏0211民初3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发回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公安机关未对启德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一审裁定以此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王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启德公司返还出资款10万元并支付利润125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10月25日分别与启德公司签订2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共向启德公司支付出资款10万元,启德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后启德公司按约支付利息,直至2016年10月止停止支付,且未返还本金。一审法院认为:启德公司无办理相关理财业务的资质,以设立经营点、宣传、推销等方式,向自然人吸收存款,且涉案人员众多,金额巨大,已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王昕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经查,一审法院立案后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已将涉嫌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昕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