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丁子帅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浙11刑申10号丁子帅:你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浙11刑终82号刑事裁定,提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丁子帅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丁子帅有检举立功行为,原判未斟酌情节给予减刑;丁子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畸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该案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定罪问题。你在公安阶段有多次稳定的供述均证实其曾多次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网盘给他人,并获利1000多元。且有支付宝交易记录、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一、二审认定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正确。2、关于立功认定问题。老竹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你贩卖的淫秽视频并非从刘晓阳处购买,且网警部门通过侦查无法查到两个账号的实际使用省市及具体位置,不构成立功。3、关于量刑问题。你贩卖给王夏卿淫秽视频共计2985部,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原一、二审量刑正确。原判认定你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一审所作判决和本院二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能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