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贺显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显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29号罪犯贺显威,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邵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4)邵中刑执字第769号对被告人贺显威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贺显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合并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三年十八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09年4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2011年8月24日、2013年6月4日、2015年7月7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贺显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降低对罪犯贺显威的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贺显威在服刑期间收到汇款和现金存款较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显威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