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谢经君、刘德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经君,刘德勇,杜合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经君,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增,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勇,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合奇,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上诉人谢经君因与被上诉人刘德勇、杜合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经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一七十年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