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玉珍与盘吉燕、文彩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珍,盘吉燕,文彩云,莫天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571号原告唐玉珍,女,192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现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委托代理人莫天文,男,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系原告唐玉珍之子。委托代理人莫天明,男,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系原告唐玉珍之子。被告盘吉燕,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瑶族,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委托代理人黄清澎,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彩云,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莫天云,男,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系原告唐玉珍之子、被告盘吉燕之家翁。原告唐玉珍与被告盘吉燕、盘吉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依职权追加莫天明为共同被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由于需要就涉案房地产之权属另行解决确权问题,为此,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依法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唐玉珍因需要以其他方式另行确定涉案房地产之权属,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唐玉珍负担;本院应退回原告唐玉珍1200元。审 判 员 时祖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秦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