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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2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68号丁亚军与滕明珠、曾德社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亚军,滕明珠,曾德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2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丁亚军,男。被执行人:滕明珠,女。被执行人:曾德社,男。本院在执行丁亚军与滕明珠、曾德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滕明珠、曾德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茂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