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5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武宁县骏马机械有限公司、邱春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宁县骏马机械有限公司,邱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武宁县骏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石渡乡盘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67498294。法定代表人:吴文亮,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春山,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武宁县骏马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春山归还货款398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该案暂无强制执行必要。此外本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邱春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