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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茹与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茹,王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茹,女,1968年7月3日出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丽艳,女,1966年3月8日出生,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李茹与被执行人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丽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丽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王丽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工资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丽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工资款),期限为一年。现被执行人王丽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王丽艳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504执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学春审判员  申恩德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