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根营与岳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营,岳磊,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689号原告:王根营,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岳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辉,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王根营诉被告岳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根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根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根营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王根营负担。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