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罗宏建与桃源县盛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宏建,桃源县盛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罗宏建,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桃源县盛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宏建与被执行人桃源县盛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罗宏建撤销对被执行人桃源县盛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