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362陈仕刚与XX松、高军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刚,XX松,高军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陈仕刚,男,1965年10月16日生。被执行人:XX松,男,1969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高军先,男,1984年8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仕刚与被执行人XX松、高军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