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峰与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王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身份证号232331197901120016,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九路8-30号4门202室。被执行人王淑娟,女,身份证号232126196110141623,汉族,个体业主,住巴彦县西集镇新兴委六组。本院在执行王峰申请执行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一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淑娟名下有一辆奥迪牌汽车(黑A358**),我院于2017年7月28日将该车辆车籍查封,但并未找到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杰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思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