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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246黄传昌与葛恒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昌,葛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黄传昌,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葛恒华,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黄传昌与被执行人葛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23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葛恒华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葛恒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EMS邮寄底稿、送达回证、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起异议。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张凤山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尚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