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广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231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广武,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2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广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广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0时45分许,被告人杨广武伙同刘闯、熊尧(均另案处理)至义乌市佛堂镇三角店村村口塔山路旁,拉车门进入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浙G×××××号雪佛兰轿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400元。2017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杨广武在其父亲的陪同下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现被告人杨广武及熊某分别向被害人杨某各退赃25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广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同案犯刘某、熊某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羁押证明,谅解书,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杨广武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广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广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广武已退赃2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广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季青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