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田朝生与姚志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朝生,姚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1347号申请人:田朝生,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区,。被执行人:姚志标,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朝生与被执行人姚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8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姚志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田朝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姚志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姚志标所有的粤A×××××号汽车一辆,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洪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