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市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敬财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6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市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敬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市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隆昌市古湖街道古湖路1144号。被执行人陈敬财,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市。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市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川隆昌民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敬财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五查,被执行人陈敬财除在关岭国际社区有住房一套外,无其他可供财产,现该住房本院(2017)川1028执807号案件正在评估、拍卖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远 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