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魏瑶与被执行人吕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瑶,吕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魏瑶,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吕东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瑶与被执行人吕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东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东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