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河间市泰丰石棉化工有限公司与高妹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泰丰石棉化工有限公司,高妹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699号原告:河间市泰丰石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法定代表人:李同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瑞杰,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妹霞,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河间市泰丰石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与被告高妹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河间市泰丰石棉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共计5486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化工产品,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化工产品,后双方结算时,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4868元,有被告给原告打下的欠条为证,多年来被告对所拖欠的货款不能偿还。故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间市泰丰石棉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间市泰丰石棉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已交诉讼费用58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