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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民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吕善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吕善忠,黎飞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民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龙湖开发区第*幢1-3店***楼。负责人:李进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晋宁,云南云誉(文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善忠,男,1950年9月27生,富宁县煤厂退休工人(现改名为林兰煤业公司),住富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飞海,男,1980年7月19日生,初中文化,住富宁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善忠、黎飞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富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8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2日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郭晋宁依法送达了《预收诉讼费用交款通知书》一份,限令该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806元,但该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应辉审判员  何 英审判员  张雯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