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恢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黄贵英、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英,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恢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贵英,女,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张杰,女,1966年7月3日,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执行黄贵英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我院轮候查封,需要和首封法院商议如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院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