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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5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嘉伟与叶陆林、佛山市睿高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嘉伟,叶陆林,佛山市睿高化工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5105号原告:梁嘉伟,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叶陆林,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佛山市睿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段133号十一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06004983。法定代表人:何丽霞。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商业大楼(兴业大楼)B座第五层505室(11-15轴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8550949U。负责人:邬曼华。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同年10月17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接到该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因原告逾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嘉伟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珈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俐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