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治中、张亚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中,张亚焰,夏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陈治中,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亚焰,男,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夏智凤,女,汉族,住所地荔城区。本院在执行陈治中与张亚焰、夏智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亚焰、夏智凤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可嘉审判员 陈金贤审判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福伟窗体底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