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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260上海瑞平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运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瑞平物流有限公司,苏州金运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瑞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209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50050109J。法定代表人陈方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长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峥嵘,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金运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苏州西路101号(国际物流城7幢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94658-9法定代表人徐大永。上海瑞平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运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8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苏州金运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瑞平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40672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874元。苏州金运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上海瑞平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465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金运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除审理阶段对被执行人苏州金运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苏E×××××、苏E×××××(档案查封,车辆下落不明)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民终8927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啸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