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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蒙山、贾海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蒙山,贾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88号申请执行人:于蒙山,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贾海平,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于蒙山与贾海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贾海平名下起亚牌津K×××××号轿车,申请执行人于蒙山以被执行人贾海平暂无其他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