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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3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3186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186号之一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工业集中区长东村委南面。法定代表人:张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芳,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延陵路232号。主要负责人:苏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7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20元(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